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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详情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例如机票、巴士票与船票),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与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则全球都有分店。从旅行社衍生的职业有:领队、导游、票务员、签证专员、计调员(旅游操作)等。经营旅行社是必须要持有发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须是某指定旅行社商会的会员才能经营旅行团,进行带团旅行。 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逐步完善。2009年3月,商狱纹糊厦务部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大简化了境外投资的审批过程,给予企业更多政策鼓励。针对中小企业,我国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搭建了中小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还出台了海外并购政策。此外,旅游主管部门还通过与商务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及银监会等部门合作,引导和推动中国旅游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我国“走出颂员去”的旅游企业业务不断拓展包括旅行社、饭店、餐饮及景区等且多元化经营趋势明显,经营地区不断扩大涵盖亚洲、非洲、欧洲、洲、南美洲和大洋洲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 虽然我国部分旅游企业已有一定的规模和资本实力,但相对发达国家,甚至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旅游企业的国际化程度鸦汗洪还很低,核心竞争力不强。 我国旅游业国际化程度低,具体表现在国内不仅缺乏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品牌、国际领先的专有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能力,也没有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商业模式、产品开发等创新能力皆显不足;国际市场知识和国际化人才储备不足的瓶颈,尤其是旅游企业跨国并购方面的人才非常匮乏;对自己的市场定位和产品定位比较模糊,海外投资的需求往往并不明确;我国旅游企业在核心产品开发和分销系统建设方面也与国际旅游集团存在较大差距等方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国旅行社总数为38943家,其中广东数量最多,有3281家;紧随其后,有3062家驼删踏。习键察驼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公布2019年第四季度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报告,显示第四季度全国旅行社共接待入境游487.77万人次、1724.81万人天。旅行社入境游接待人次排名前十位的客源地国家或地区依次为中国地区、中国地区、韩国、中国澳门地区、美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日本、俄罗斯。 2019年第四季度全国旅行社共接待国内游5073.36万人次、11971.84万人天。旅行社国内游接待人次排名前十位的地区依次为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安徽、上海、海南、云南、湖南。 2019年第四季度全国旅行社共组织出境游1461.99万人次、7612.56万人天。按人次排名前十位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依次为泰国、日本、越南、中国地区、马来西亚、中国澳门地区、新加坡、中国地区、韩国、印度尼西亚。 据文化和旅游部介绍,按照入境外联人次、国内组织人次、出境组织人次三项指标,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市场所占份额分别为5%、73%和22%。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已满半年,从市场情况来看,对旅行社经营的规范作用显著,游客投诉量明显下降。《旅游法》实施初期淘汰了部分经营照弃捆不规范的旅行社,目前度过适应期的旅行社正逐渐改变经营方式,尝试推出更多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 《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原来只依靠低价进行揽客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想在市场中继续,旅行社必须改变盈利模式,推出更能迎合游客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即业务员,地接社外联OP,面对的是组团部,接待组团社交给团队;组团社的外联OP,面对的直接是客人,如企犁户旋业、个人有外出旅游需求的人士;同业散客的外联OP,客户同样是组团社。 计调,是旅行社特有的一个岗位,根据旅游要素,分为大交通(票务)、景区、用餐、用车、住宿等各项专业分工后,可分为房调、车调、票务计调等。 1、不要只看旅行社的牌子,旅行社的门市部门基本都是加盟方式,一定要有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 2、考察选择旅行社的时候一定要多比较,不能只听单一的报价,一定要问清楚包含和不包含, 尤其是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保险和一些自费项目。 3、很多旅行社都把价格门槛制定得很低,但是又附加很多必须消费和选择消费,一定要事先课。你会发现必须消费的景点都很差,稍微好一点的景点都要自己再出钱。 4、合同签字一定要认真阅读,把每一项条款看清楚。口头承诺永远是假的,有什么要求和问题必需写清楚,才能够作为事后。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20万元人民币。 质量金及其在旅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中元节出生的人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金5万元人民币。 (一)旅行社有进行旅游广告宣传促销和组织旅游招徕活动的。旅行社可根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和开展旅游业务促销活动,组织招徕和接待旅游者,但所有这些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旅游广告,不能以任何欺诈手段骗取旅游者。 (二)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合情、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并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行社要按照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旅行社有权向被提供服务的旅游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综合配套的各项服务,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 (五)旅行社有权向因未按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游活动的旅游者收取违约金,有权向因旅游者自身行为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提出索赔要求。 (一)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二)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 (三)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造成旅游者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别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权益受损害的,旅行社应给予赔偿。 旅游批发经营商。旅游批发经营商是指主要经营批发业务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所谓批发业务是指旅行社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了解和预测,大批量的订购交通运输公司、饭店、目的地经营接待业务的旅行社、旅游景点等有关旅游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然后将这些单向产品组合成为不同的包价旅游线产品或包价度假集合产品,最后通过一定的销售渠道向旅游消费者出售。 旅游零售商。旅游零售商是指主要经营零售业务的旅行社。旅游零售商主要以旅游代理商为典型的代表,当然也包括其他有关的代理预定机构。一般来讲,旅游代理商的角色是代表顾客向旅游批发经营商及各有关行、宿、游、娱方面的旅游企业购买其产品,反之,也可以说旅行代理商的业务是代理上述旅游企业向顾客销售其各自的产品。 目前国内各地的旅行社从业务上又分为:组团社、办事处(也可以称为:批发商、分销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权益,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旅游者的权益。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证件。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金账户,存入质量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金数额的银行。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金账户增存30万元。 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权益,旅行社或者无力赔偿的,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金。 旅行社在旅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金后,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金。 质量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条件的相关证件。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贸易协定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的除外。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义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国驻该国使、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国驻该国使、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政管理部门和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政管理部门、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向旅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 违反本条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未在期限内向其质量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的。 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处理。 违反本条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百度百科内容由网友共同编辑,如您发现自己的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使用本人词条编辑服务(免费)参与修正。立即前往 网约导游没啥,不过是过去的临时工转正、单干了,的是旅行社们只想简单游。比如24日,国家旅游局召开全国导游体制试点工作会议,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同时启动,各大旅游企业纷纷试水“网约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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