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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说明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5-28 5:40:34 人气: 标签:中国旅游报工资高吗

  发布机构: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5-25 16:31:48 信息来源: 黄山管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48

  《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对外发布征求意见。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包括、《》《新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旅游报》,以及新华网、央广网、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网等高端、主流均作了报道。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黄山风景区有偿救援的发稿共有127篇(条),其中,国家级74篇(条),省级48篇(条),市级5篇(条)。

  从反映来看,大多数对黄山风景区有偿救援办法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开展有偿救援是一种有益探索。如新华网、央广网等主流引用业内人士意见,“此次黄山拟出台的办法将减少一些“任性”驴友的“任性”度,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也有一些的声音,《新京报》认为,“游客遇险原因,到底是“任性”,还是存在客观原因,在具体界定上往往比较复杂。“黄山景区应当通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避免负面风险,对各种情形做好充分预案。”但也有质疑的声音,如《界面》(上海报业集团下属)援引专家意见,“探索有益,但可行性存疑”“管委会收费缺乏上位法支持,‘有偿救援’一词未区别报酬与费用。”

  1.新增“由于本人非故意或特殊原因进入相关区域而造成状况,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费用由景区承担”。

  处理情况:不采纳。事实上,景区已经为购买门票进入景区游览的游客购买了意外保险,同时“本人非故意”“特殊原因”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因此不予采纳。

  2.认为对擅闯未开发未区域的旅游者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即可达到目的;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作为管理机构,收费属于行政收费,缺乏上位法支持;有偿救援费用项目不应收取劳务报酬。

  处理情况:不采纳。我们认为有偿救援费用是民事性费用,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擅闯未开发未区域的旅游者收取有偿救援费用后,仍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以同时适用,并不相互。不收取劳务报酬的主要考虑是无因管理制度,但法律尚无,学界既有赞同的声音,也有反对的意见。

  主办:黄山市人民办公厅承办: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信息办公室技术支持:黄山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委市大楼 邮编:245000 电话 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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