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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宣女士:一年前,我和我父亲报名参加了浙江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8天7晚旅行团,在行程最后一天我父亲突然急性心肌梗死,医治无效当天去世。我认为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严重违反旅游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造成了我父亲死亡的严重后果。 宣女士说,去年4月3日,她到浙江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门店报名了“拉萨、布达拉宫、林芝、羊卓雍措+1日活动8天7晚”旅行团,费用是3379元/人(享受当年旅游优惠政策,非低价团),并委托旅行社购买了30元/人的人身意外保险,行程从2018年4月19日出发,4月26日结束。 “父亲退休了,想要去一趟,我不放心就请假陪他去了。当初我选择这家公司是因为相信他们的品牌,另外觉得这个旅程安排较为合理,尤其最后一天安排了活动,可以充分休整,等待返程。” 宣女士表示,签订合同时,旅行社未将在旅游期间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明确说明和警示,特别高海拔地区,对年满65岁的旅游者,也没对应该注意的事项进行明确的说明。 “比如4月20日原定拉萨至林芝途中参观米拉山口、桃花沟景点。当天天气很好,一早出发,米拉山口游客也不多,正适合游览,但导游在开过景点后告知不去米拉山口,回程时再去。”宣女士说。 “因为导游擅自变更行程,父亲问导游哪天可参观布达拉宫,导游回复不知道。父亲请导游尽早告知参观时间,以方便安排活动时间,导游仍旧一问知,而且态度恶劣,还与父亲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 宣女士认为,旅行社在接待老年人时,不仅没有多加照顾,反而在自己擅自调整行程造成整体行程混乱的情况下,还在高海拔地区与旅游者争吵,令其情绪激动,久久不能平复。宣女士说她咨询过医生,过劳、紧张、激动、寒冷等都能导致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生,这与其父亲最终死亡存有一定的关系。 “4月25日这天按照合同上是活动的,可以让我们休息,等待返程。但是导游给我们安排三家购物店的参观购物,时间长达14个小时。” 宣女士补充,当天3个购物点外,导游还带团去了一个海拔高达4950米的景点,“即使是低海拔地区14个小时旅程对于65周岁的老年人来说也是极度不合理的,何况是在平均海拔3650米的拉萨地区。购物点都是狭窄又密闭的空间,导游让我们一待好几个小时,年轻人都受不了,何况老年人。”宣女士说。 当天回来之后,就看到父亲好像很累,没有多说什么就休息了,第二天早上七点半左右,父亲突然觉得胸透不过气,还有持续性的胸闷。 宣女士认为,高海拔景点的严寒刺激、一天14个小时行程的过度劳累是导致其父亲第二天一早急性心肌梗死的直接原因。 记者联系了浙江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承认,地接社是变更过的,至于变更行程的情况,宣女士和他父亲在行程调整时有签字(宣女士否认签过任何调整行程的同意书),行程的变更是因为布达拉宫门票批票原因造成,也没有证明死亡和旅程有关系。 父亲身体极度不舒服,宣女士的第一反应就是联系导游,但是两次电话联系地接导游,对方没有接电话,她只好先去酒店前台买了吸氧机给父亲使用。 “父亲面色苍白,一直捂着胸,但是还算清晰,医生检查后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前一天导游通知,所有团员在10点多到酒店门口集合去机场,下午3点多的回程航班。我当时觉得可能赶不上航班了,同时还想寻求大千世界的怪事帮助,就一直想要联系导游。” 之后宣女士电话、微信联系了浙江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杭州),告知相关情况,请他们联系地接导游。 “相隔两个小时,导游终于给我回了电话,过了一会儿赶到了医院。但是待了不到半个小时就走了。傍晚5点半左右,医生安排我父亲上手术台抢救,但还没有开始手术,父亲就已经不行了。在这段时间里,就只有我一个人在医院,孤立无援。” 紧急关头导游失联的情况,宣女士向法庭提供了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得到法院认定。 4月25日事发后以及4月26日,强打的宣女士多次联系了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希望旅行社在宣女士家人往返的交通预订安排,及父亲遗体运送问题上能给予一定的协助,但旅行社未能提供包括遗体运输,帮助家属购买机票等有效的协助工作。 “拉萨与杭州相距4000公里,我只得自己多方联系,将父亲遗体运送回杭。”宣女士向法院提交了遗体运输费的。 原告方认为:旅行社有未经同意变更地接旅游公司,多次擅自调整行程的违约行为,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死者需送院就医时失联,无人协助,在死者去世后未能履行协助义务,严重违反了旅游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造成了宣女士父亲死亡的严重后果,旅行社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索赔86万余元。 被告方浙江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客户死亡是由于心肌梗死引起,是客户自身身体原因,根据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中责任减轻及免除条款的,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自身疾病,造成的人身损害,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现有无法证明宣父的死亡和旅行行程有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杭州市上城区(2018)浙0102民初5555号民事:法院认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因旅游目的地具有高海拔、空气稀薄、气候冷等特殊性,死者又是65岁高龄的老年人,被告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将旅游期间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游客做出明确说明和警示,但旅行社未提交证明其履行了向游客告示了上述事项的义务; 死者系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具有一定知识和生活经验,应该对自己所处有更高注意义务,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宣女士认为:浙江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合同的每个履行阶段,均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并因此导致了旅游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旅行社违约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之严重程度,绝不应该仅仅承担一审判决3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