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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藏旅游旅游出车祸 游客状告旅行社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3-10-18 8:13:48 人气: 标签:川藏旅游

  深圳晚报讯 (记者 简洁) 黄先生跟随旅游团在旅游时,因大巴侧翻致其六级伤残,遂将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黄先生65万余元,旅行社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二审开庭。

  旅途翻车致六级伤残

  黄先生今年51岁,2012年7月1日,他参加了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国旅”)组织的“10天9晚三飞团”,并签订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该旅游团7月11日出发。据黄先生诉称,7月15日,在乘坐大巴从拉萨前往林芝时,司机黄某在雨天超速行驶,为横穿公的小狗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大巴侧翻。车祸导致黄先生左腕关节完全断离、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手术后需要安装假肢辅助。经法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

  黄先生遂将某国旅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游客获赔65万

  一审开庭时,某国旅辩称,该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后公司已尽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合同也约定,在因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国旅应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某国旅以“不能预见”为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此外,黄先生在旅游的过程中受到,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侵权之诉,也可依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提起违约之诉。因此,法院对某国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第三人侵权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遂判决某国旅赔偿黄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认为赔偿过高旅行社上诉

  某国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二审开庭时,某国旅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高。黄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表示,黄先生在、东莞两家公司任高层职位,安装假肢并需要进行20日康复训练,因此误工费的计算无误,请求支持一审判决。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原标题:旅游出车祸 游客状告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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