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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法制办公布了《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采取措施鼓励职工利用休假和节假日出行旅游。 《条例(修订草案)》,属于国家AA以上景区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以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以及旅游度假区的,其连接交通主干线的旅游道应达到二级以上公标准。 《条例(修订草案)》,旅游经营者不得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不得制造和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或者模糊的旅游服务信息或发布虚假广告;不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延伸内容: |